湖南拯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拯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14民初8821号 原告:湖南拯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郊街道创业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三台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南拯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拯卫科技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建投十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拯卫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投十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拯卫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04336.7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456.25元(注:以304336.7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新型悬挑承力架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T11(2021)内合-05-芒市傣族古镇-CL-字第(005)号〕,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建设的芒市傣族文化旅游古镇综合开发项目一期(大区〕三标段总承包工程供应新型悬挑架承力架及配件产品。合同签订后,根据实际供货情况,共产生货款510374.9元。根据合同付款方式约定,货到被告项目现场十天内,原告开具对应当批货款总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被告支付当批货款的总额的70%给原告,剩余30%货款于当批材料进场后四十天内一次付清。原告己按约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但截止目前,被告就该项目共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6151.15元,仍有应付货款304223.75元一直未支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以电话、函件方式催告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损失。 被告建投十一公司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金额存疑,双方并未结算,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有权拒绝付款,被告并未逾期付款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针对诉请向本院提交《新型悬挑承力架购销合同》、发货明细清单照片、结算单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2021年3月24日,原告拯卫科技公司(乙方)与被告建投十一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JT11(2021)内合-05-芒市傣族古镇-CL-字第(005)号的《新型悬挑承力架购销合同》,第一条增值税发票的约定:8.合同标的、内容应与发票载明一致,甲方未收到乙方提供的合规增值税发票前有权拒绝履行付款支付义务,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付款方式约定:签订合同,乙方安排加工生产,货到甲方项目现场十天内,乙方开具对应当批货款总额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支付当批货款的总额的70%给乙方,剩余30%货款于当批材料进场后四十天内一次性付清;若双方不能友好协商确定逾期利息等费用的,按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后所欠金额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公司指定发货,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签收货物,之后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时云龙、**、木标丞协商结算及支付货款事宜,木标丞系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2022年1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将对账单发送给木标丞,并明确还有货款304336.74元未支付,木标丞于2022年5月5日回复,争取月底向甲方要款,第一时间安排原告公司款项。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206151.1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欠付货款304336.75元。被告抗辩原告未开具发票的问题,开具发票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主要义务,被告迟延支付货款已违约在先,不再享有抗辩权。被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原告拒绝开发票,如被告付款后,原告拒绝开具发票,被告仍可向税务主管部门寻求救济,故此,被告抗辩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约定“剩余30%货款于当批材料进场后四十天内一次性付清;若双方不能友好协商确定逾期利息等费用的,按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后所欠金额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时间之后便已逾期,故,本院支持自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公司项目经理木标丞主张货款之日,即2022年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拯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4336.75元以及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2年1月12日至款清之日按照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拯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5元减半收取2932.5元,由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普 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