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安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07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6年9月10日生,住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松白公路西侧宗泰电商科创园B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4KN0C。
法定代表人:李春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裁【2021】6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2)粤0306执10723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13487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13386元、执行费101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石岩)裁【2021】62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石岩)裁【2021】62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