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比科技有限公司与宝晟达(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民初11577号
原告:深圳市安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路**创维创新谷**楼A0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4KN0C。
法定代表人:李春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写字楼**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B0NXC。
法定代表人:陈嘉俊。
原告深圳市安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安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春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安比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工程项目BIM咨询业务委托合同》,该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担被告承接的位于深圳市××山区【××大厦BIM咨询项目】的工作。项目咨询服务费总计120000元(大写拾贰万元整),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支付时间,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每月30号支付2万元)、违约责任(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委托方为依约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等事项。该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定时间提供了项目咨询服务并交付了设计成果及图纸,被告也按约定支付了原告80000元(大写捌万元)设计费,但被告自4月份起开始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40000元(肆万元整)咨询服务费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以没钱或公司内部在走流程为理由拒绝支付。综上,原告按约定全面履行完自己的咨询服务与设计工作义务,被告所承接的【深圳坪山鸿合大厦BIM咨询项目】全面使用了原告的服务与设计且该项目已完工,但被告却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因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如下:一、被告支付拖欠合同款共计¥40000;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依约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0000×1‰×31+40000×1‰×31=1860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止,最终需按实际付款之日计);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日,原告深圳市安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BIM咨询业务委托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被告承接的位于深圳市××山区“××大厦BIM咨询项目”的工作。项目咨询服务费总计120000元,服务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最后一笔付款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被告方合同联系为郑文腾,郑文腾的联系电话为133××******。该合同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上述《工程项目BIM咨询业务委托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原、被告签订上述《工程项目BIM咨询业务委托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万元合同款项,尚余4万元合同款项未付,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于2020年7月13日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4万元及从2020年5月30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另查明:原告深圳市安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春泽,被告***(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嘉俊,郑文腾是被告***(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原、被告双方合同指定的联系人,郑文腾在双方的微信聊天中承认尚欠原告合同款项4万元未清付,原告也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进行催讨剩余合同款项。
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本案的原告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书,被告已予签收。本院工作人员也拨打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嘉俊的手机,告知本案的审理情况,并通过法院智审系统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嘉俊手机发送了开庭短信等通知。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组织开庭审理时,被告未到庭,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或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可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原、被告之间签订有《工程项目BIM咨询业务委托合同》,根据该《工程项目BIM咨询业务委托合同》,被告应当在2020年5月30日付清全部合同款项,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合同款项4万元未清付。欠款应当支付,承诺应当履行,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4万元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合同款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原、被告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累计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剩余未付合同款项4万元为限。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超出部分,本院则不予支持。
被告***(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安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20年5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累计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安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计423元,由被告***(广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上诉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雅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