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74民初1号
原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900元,由原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