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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2民初10773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后,因原告江西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