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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有限公司、郑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02民初733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某,该单位人资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