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9343号
原告:天津联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盐阜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联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联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联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