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205民初228号
原告:席某,女,1992年8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系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负责人:朱某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系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席某与被告林某某、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席某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原告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