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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林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205民初228号 原告:席某,女,1992年8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系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负责人:朱某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系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席某与被告林某某、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席某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原告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