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昂普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昂普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郑旭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曙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立民,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昂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扈佩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候平利,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荣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岩,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姚余川,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昂普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马增军
审判员  郑新红
审判员  黄智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