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33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7年5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白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太白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陕西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2023)陕0323民初18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事实与理由:一、依据法律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程序审查,原审法院在未经开庭审理、举证质证的情况下认定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系程序违法;二、本案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法院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应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且当事人未对管辖作出明确约定,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确定管辖,即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非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其依据被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本案移送管辖适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