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1067号
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俱亚行
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俱亚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