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

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俱亚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1067号 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俱亚行 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俱亚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