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

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2民初3095号
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纪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伟,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伟,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静,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女,汉族,原系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