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3民初3596号
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冶金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纪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中所营村46号。
法定代表人:青日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赋安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宓宓
书 记 员 朱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