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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四川某有限公司;范某;易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5民初2645号 原告:张某。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第三人:易某。 第三人:范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范某、易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称其与四川某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4元,减半收取计4497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