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23596号
原告:四川鑫中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洛水镇洛城村6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号4-。
法定代表人:李娟,经理。
原告四川鑫中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鑫中博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提交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中博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中博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9.5元,由原告四川鑫中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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