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莱阳东昌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104民初26101号 原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莱阳东昌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龙门东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诉莱阳东昌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 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3520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48000元(以274万元为基数,按《莱阳东昌供热有限公司70MW热水锅炉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第一部分第八条第2项约定计算违约金548000元);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莱阳东昌供热有限公司70MW热水锅炉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壹份以及《70MW锅炉安装合同》壹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DHL70-1.6/130/70-A11型角管式链条热水锅炉壹台,且原告为被告安装该锅炉,两份合同总价为780万元。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被告共计支付428万元,现被告尚欠合同尾款352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本金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保全费及诉讼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莱阳东昌供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由于该案实际包括买卖合同及安装合同两个部分,从申请人与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分别签订《莱阳东昌供热有限公司70MW热水锅炉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和《70MW锅炉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来看,《安装合同》第九条第3款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安装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地点:莱阳东昌供热有限公司院内”,申请人的注册地点为山东省莱阳市××路××号,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5日分别签订《莱阳东昌供热有限公司70MW热水锅炉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和《70MW锅炉安装合同》,两份案涉合同的当事人相同,《采购合同》系主合同,《安装合同》系从合同,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就两份合同一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安装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工程地点:莱阳东昌供热有限公司院内”,莱阳东昌供热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莱阳市××路××号,故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采购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在签约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系本案原告,其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约定,故本院对莱阳东昌供热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莱阳东昌供热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驳回莱阳东昌供热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