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104执保1581号
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与XXX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黑0104民初1179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为:一、解除对XXX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XXX的房屋的查封。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以2771459.6元为限冻结了XXX在中国农业银行50×××45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1日止)。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对上述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对哈尔滨XXX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产权证号:XXX]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案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