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441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8272839935),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徐在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珊,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慧,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JW897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0-585房间。
法定代表人:马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河,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航动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308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387297.5元,执行费1627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44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