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群英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群英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1375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群英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吕亿。
原告***诉被告陕西群英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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