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881民初126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