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301民初2381号
原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系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务总管,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46元,减半收取计6,423元,由原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