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4民初3759号之二
原告:临邑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林子镇徐店村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WD4505R。
被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开发区静轩东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8540。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临邑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邑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以上共计2251元,由原告临邑迎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