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47号
原告:***,女,1965年5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北九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北九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91号松白工业园B座综合楼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北九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