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北九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吉林省九鼎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47号 原告:***,女,1965年5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北九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北九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91号松白工业园B座综合楼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北九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