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202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民终9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5633.77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将人民币442068.77元(含执行费人民币6435.00元)汇至本院;被执行人吉林省***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将利息人民币2004.00元汇至本院,本院已于2017年7月15日将上述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吉0202执1326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