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271号
原告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13879140U,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园区纬**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州康美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154808,住所地广州省广州市天河软件园建中路**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康美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