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2408号之一
申请人: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13879140U,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纬二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帝姆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69740593,住所地上海市上海东方路136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帝姆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帝姆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瓒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