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7622号
原告: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13879140U,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纬二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UKD1C,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2幢G12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南京市秦淮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