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6695号
原告:***,女,1962年3月8日生,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女,1990年3月7日生,住。
被告: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13879140U,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纬二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孔 浜
人民陪审员 严建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