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271-3号
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对原告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康美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1282民初27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1282民初27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六-七行“住所地广州省广州市天河软件园建中路62号迪宝大厦三楼”补正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软件园建中路62号迪宝大厦三楼”。
审 判 员 严 欢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