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5民初5777号
原告: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易道嘟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道嘟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易道嘟嘟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装饰设计施工框架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易道嘟嘟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返还施工保证金20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深圳市易道嘟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20年1月5日签订《装饰设计施工框架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潍坊市奎文区**街动力智谷存储芯片产业园项目装修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施工保证金50万元。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将2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被告至今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所涉《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交给原告。后原告经过了解此工程已取消,于是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20万元施工保证金,被告借故拖延,故引起诉争。
被告深圳市易道嘟嘟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1.《装饰设计施工框架协议书》一份;2.2020年1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一份。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在被告深圳市易道嘟嘟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抗辩的情形下,该证据均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对原告的主张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饰设计施工框架协议书》一份,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约定由甲方将潍坊市奎文区**街动力智谷存储芯片产业园项目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设计范围、阶段、要求与服务内容详见本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详见本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为本工程施工保障金。该协议还约定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2020年1月13日,原告从其中国建设银行靖江孤山支行尾号为0128的账户向被告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尾号1618的账户转入工程施工保障金20万元。
原告称,被告未按《装饰设计施工框架协议书》约定向其提供工程设计合同与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经介绍人了解发现被告与涉案工程发包方并没有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实际上已经取消了,原告遂没有继续汇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设计施工框架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签订《装饰设计施工框架协议书》的基础在于由原告承包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街××项目装修项目,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20万元工程施工保证金后,被告未按约定交付给原告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订立《装饰设计施工框架协议书》的基础丧失,原告承包涉案装修工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诉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设计施工框架协议书》,合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现原告要求退还20万元工程施工保证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市易道嘟嘟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已放弃一审质证、抗辩的权利,故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道嘟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5日订立的《装饰设计施工框架协议书》;
二、被告深圳市易道嘟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施工保证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被告深圳市易道嘟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