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靖江市某某风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2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13879140U,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靖江市***风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74688004A,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市***风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82民初1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靖江市***风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给付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8.8万元,约期于2022年6月7日前给付4万元,约期于2022年8月30日前给付3万元,约期于2022年10月30日前给付3万元,约期于2023年1月10日前给付8.8万元。若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则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可立即申请执行下欠全部款项,且需另行承担违约金60000元。二、本起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600元,由靖江市***风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9月15日、9月16日、11月10日、2023年2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936.63元,本院已扣划1936.63元,扣缴为本案执行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尾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9月16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等。 三、2022年12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3年2月17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2023年2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0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208000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1936.63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82民初1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