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17370号 申请人: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368号实验楼壹楼133-13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1853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1座1601室-1603室、1608-1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NB3N4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5839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4401017049900210002811,担保金额为458394.8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5839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11.97元,由申请人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