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

开平市建和管桩有限公司、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783民初917号之一
原告:开平市建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开平市沙冈区龙塘西路8号之3第16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孟德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368号实验楼壹楼133-136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开平市建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开平市建和管桩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建和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平市建和管桩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812.13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共计22812.13元(已由原告开平市建和管桩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开平市建和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甄灼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