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执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实验楼壹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18539A。
法定代表人薛炜。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码913101186310142810。
法定代表人邬海波。
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礼义大道****码91440607MA4W80FE7E。
法定代表人张军。
申请执行人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1、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77284.94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777284.94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777284.9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29245元,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中2796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8件案件在本院立案执行,立案标的合计130656381.5元,上述案件诉讼费合计813206元。本院扣划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5420.95元,优先清偿各案件诉讼费,本案申请执行人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受偿诉讼费29245元。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经被其他法院多个案件冻结(含轮候冻结),并非本院第一顺序冻结,暂不能扣划。
2、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23件案件在本院立案执行,立案标的合计118219236.8元。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粤YSX8**、粤YGW7**车辆下落不明,未扣押,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14个银行账户已经被法院多个案件冻结(含轮候冻结),由首先冻结的案件根据执行情况依法处理,其中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建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东海蓝湾支行的账户为商品房预预售款监管账户,应依规定用于建设工程支出,暂未扣划;其他账户不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扣划后应优先支付诉讼费、执行费。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据(2020)粤0605执保577号民事裁定书登记查封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礼义大道111号广乐颐景园1栋104、1栋301、8栋101,本院依据(2019)粤0607民初62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礼义大道111号广乐颐景园5栋3001、5栋3103、5栋403,本院依据(2021)粤0607执10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登记查封佛山茂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礼义大道111号广乐颐景园一区地下车库的土地使用权。广乐颐景园项目因资金问题于2019年10月出现施工停滞,未完成竣工验收交房,有逾期交房的风险。为推动复工及竣工验收交付、维护资产保值增值和社会稳定,当地政府部门协调推进复工建设和验收交付,上述不动产待项目建设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处置。
3、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7执8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贤政
审判员 赖 勤
审判员 陈伟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