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31419号
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368号实验楼壹楼133-13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18539A。
法定代表人:薛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明,山西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妍,山西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478387XW。
法定代表人:林礼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29.18元,由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秀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31419号
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科路368号实验楼壹楼133-13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18539A。
法定代表人:薛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明,山西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妍,山西成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15478387XW。
法定代表人:林礼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29.18元,由原告中科院广州化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