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天久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恩施市天久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武汉银河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民初4969号
原告:恩施市天久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东方华庭紫荆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69770923。
法定代表人:王书芬,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银河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1号汉飞青年城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8231361XW。
法定代表人:吴辉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恩施市天久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银河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恩施市天久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天久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天久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恩施市天久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