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宁民初字第741号
原告:***,农民。
被告: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