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351号之一
原告:江苏惠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芦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泰一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邵耿东。
原告江苏惠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惠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惠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惠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8元,减半收取计2294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4564元,由江苏惠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