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5执保27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泰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师范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泰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5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泰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师范学院105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四川泰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105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万劲松
书记员*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