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荣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5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XJFX13。
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如荣,男,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文静,女,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7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6798.9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并依法查封了被行人***名下的鲁AXXXXX号奥迪牌汽车,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账户、限制消费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小瑜
审  判  员      陈  元
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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