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10民初908号
原告:广西交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ORU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广西交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交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交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交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交科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