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浙02民终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5)浙0282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案件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在工程总结算金额中扣除二次结构调差金额101027.43元;2.改判在一期二标段、二期二标段结算金额中分别扣除暂转固违约金30721元、80807元;3.二审上诉费用由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二次结构施工范围具体指圈过梁、构造柱,而圈过梁及构造柱属于主体结构部分,相对应施工材料调差属于合同约定的调差范围。故合同总结算金额中应扣除调差金额101027.43元;二、案涉总包合同29.4条中约定,“承包人保证其所报送结算资料无虚造单据、掺杂使假、价格不实等情况,若承包人编报的工程结算金额高出发包人所最终确认的其审定价的5%时,承包人应按超报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可在合同结算价款中自行扣除)。”根据合同约定,一期二标段、二期二标段中,因施工方报送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比例分别为5.32%、5.76%,故一期二标段应扣除违约金30721元,二期二标段应扣除违约金80807元。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二次结构需要调差101027.43元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二次结构无需调差。根据双方合同附件3价格调整协议中已明确,2)材料调差:土建材料:①主体结构阶段的钢筋(统一按照综合型钢调差,不含周转材料中的钢材)和商品砼按主体开工工期(以基础垫层开始施工时间为准)至主体结顶前80%(地上与地下室的开工和结构封顶时间分别按实际施工工期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只有在主体结构阶段才需要进行材料调差,而二次结构是在一次结构(指主体结构的承重构件部分)施工完毕以后才施工的,比如构造柱、过梁、止水反梁、女儿墙、压顶、填充墙、隔墙等等,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上诉状中明确二次结构的范围为构造柱、过梁,说明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晓二次结构与主体结构属于不同的施工范围,二次结构无需材料调差,相应费用不应扣减。二、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暂转固违约金,双方已通过补充协议闭合,不存在违约金,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出该项应在一审中提起反诉的请求,违反程序规则,不应予以支持。1.双方就暂转固金额已经以签订补充协议(暂转固)的形式进行固定,在补充协议中双方明确暂转固审核说明的具体构成,如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理应包含在审核说明中,但是补充协议中未涉及,说明双方对暂转固金额进行了最终确认,不能再计取违约金。2.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暂转固违约金应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无论是在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及辩论阶段,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一审判决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主张过暂转固违约金反诉,上诉请求应基于一审中已经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对于一审中未提出的请求或理由,二审法院不应予以审查。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中突然提出此类请求,属于程序上的不当行为,旨在规避一审程序,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了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理由空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上诉行为并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质是滥用诉权以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恶意消耗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精力和成本。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后):1.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703118.49元,并支付以30703118.49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16399631.0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慈溪中横线北侧-B地块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一期二标段)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14303487.41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慈溪中横线北侧B地块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二期二标段)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庭审后,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请的利息起算点调整为2025年2月26日。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于2021年9月9日签订《慈溪中横线北侧-B地块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一期二标段)合同》,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中横线北侧-B地块项目2一期二标段土建总承包工程。本工程(暂定)合同造价:不含税总价为89890355.96元;税金(税率9%)为8090132.04元;含税总价=不含税总价×(1+最新税率),如遇国家调整税率,相应调整支付款项金额,按原税率折算的不含税价格附加新税率进行支付。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专用条款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发包人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规定时间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结算书内容须列明合同包含的合同价款、每项变更的价款及暂估价所指的项目的实际价款,承包人并须提供前述价款的数量、单价及其组成、及其他一切相关文件。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他数据,承包人需加以配合提供。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一切所需相关资料后,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后双方签署《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确认单》,《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确认单》所载价款被认为是本工程的工程总价,证明本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合同总价的因素已获考虑,不得做任何调整,除非结算协议书所列的价款因下列事件而有错误:1.与本工程和其他部分有关的,或与该结算书所处理的任何事宜有关的舞弊、欺诈及蓄意隐瞒;2.与本工程进行时或结算书发出后,合理的检查或试验不能发觉的工程上的损坏(包括遗漏)。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政府部门竣工备案存档所需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并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后向承包人签发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签收之日视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作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开工日期:暂定2021年6月30日,承包人须于定标后三天内提交开工报审表,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和发包人项目部发出的书面开工令上的开工时间为准,此后,不管因何原因需要在《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书》或其它相关资料上填写其它开工时间,甲乙双方实际计算工期的开工时间,均以前述的监理和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规定的时间为准。竣工日期:2023年3月30日,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发包人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时间。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39天(已充分考虑到前期工程及法定节假日的影响)。关键节点工期:一期二标段一批次(1#、2#、3#、4#)……4.达到预售条件2021.9.15;5.楼栋结构封顶2021.12.31;6.中验完成时间2022.02.20……;二期二标段二批次(5#、6#、7#及相应附属用房)……4.达到预售条件2021.12.15;5楼栋结构封顶2022.04.15;6.中验完成时间2022.05.30……以上节点,预售节点、楼栋结构封顶、中间结构验收及综合验收备案(特指节点四、五、六、十三),为不可突破的节点。如中标单位按时完成首开预售节点,每个标段各奖励30万元(该费用在清单中单列项),如未完成,我司将全数扣除该部分奖励费用,且我司有权将按照如下条款进行处罚,预售节点、楼栋结构封顶、中间结构验收及综合验收备案节点每延误一天,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支付10万元/天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并承担因此造成本项目展示或销售推迟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所有损失。外架及人货梯拆除须经甲方项目部同意,私自拆除按单栋楼10万元予以处罚;拆架时间节点后三个月为免费使用时间,如甲方仍需求延长人货梯或外架拆除时间,相关费用在本次报价中体现,按单月计。工程整体竣工后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30天内,付款至本工程结算额97%,另3%为保修款(承包人需在支付结算款时提供包含保修款在内的工程结算额等额发票)。本工程竣工后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实际工程数量进行结算。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30天内进行核实(不含与双方核对时间)。承包人知悉并理解发包人须对承包人所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复审,发包人须最终审定结算报告后方能支付结算价款。承包人保证其所报送的结算资料无虚造单据、掺杂使假、价格不实等情况,若承包人编报的工程结算金额高出发包人所最终确认的其审定价的5%(含本数)时,承包人应按超报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可在合同结算价款中自行抵扣),并按照超报金额的5%向审计单位支付审计咨询费用,以补偿发包人因此而额外支出的审核等费用,同时须全额扣减由此引起的多算数额,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冻结合同价款的支付。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甲方的,乙方应负责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甲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发包人预留工程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根据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开始之日起,待保修期期满后(如果在此之前发包人或物业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质量缺陷的话,则保修期则理解为没有持续,承包人不得以保修期已满而拒绝维修),双方办理保修金结算手续。如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不满意,则发包人可以推迟保修金的支付日期,直至承包人对工程进行修补至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在办理保修金退还之前,必须办理经过发包人以及物业使用单位联合进行的质量验收,并形成书面资料已证明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根据合同按时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应按同期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需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工程保修款金额(不计利息):合同结算金额3%,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首批业主集中交付入住之日起计算。保修期起算满两年,乙方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甲乙双方针对保修款进行阶段性结算,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修款余额70%(扣除两年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支付给乙方,剩余30%保修款余额待防水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保修款结算前乙方的质量情况和维修情况需物业公司、甲方签字认可。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甲方非因正常原因未按规定返还保修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存款利息。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慈溪中横线北侧-B地块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一期二标段)合同补充协议(暂转固)》,协议约定:原合同金额暂转固后固定总价金额为不含税总价88319736.7元,含税金额=暂转固后不含税总价×(1+9%),并对暂转固审核进行说明,对计入本次暂转固、未计入本次暂转固、结算按实调整部分进行约定。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工程移交单三份,载明:一期二标段总承包项目2#土方开挖,于2021年8月21日移交给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土方开挖,于2021年8月23日移交给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土方开挖,于2021年8月29日移交给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5日,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2#楼九层墙、柱顶梁板申请混凝土浇灌;2021年10月31日,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3#楼九层墙、柱顶梁板申请混凝土浇灌;2021年10月25日,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4#楼九层墙、柱顶梁板申请混凝土浇灌;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首开(2#、3#、4#)预售奖励说明,2#、3#、4#楼首开楼栋因土方移交时间推迟、实际完成时间超出2021.9.15,但实际施工时间少于原合同约定绝对工期,且三楼主楼均按工程部要求完成预售节点。涉案一期二标段工程于2024年9月25日竣工验收。涉案中横线北侧-B地块新建项目二期于2024年12月17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于2021年9月9日又签订《慈溪中横线北侧-B地块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二期二标段)合同》,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中横线北侧-B地块项目二期二标段土建总承包工程。本工程(暂定)合同造价:不含税总价为96781584.4元;税金(税率9%)为8710342.6元;含税总价=不含税总价×(1+最新税率),如遇国家调整税率,相应调整支付款项金额,按原税率折算的不含税价格附加新税率进行支付。开工日期:暂定2021年6月30日,承包人须于定标后三天内提交开工报审表,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和发包人项目部发出的书面开工令上的开工时间为准,此后,不管因何原因需要在《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书》或其它相关资料上填写其它开工时间,甲乙双方实际计算工期的开工时间,均以前述的监理和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规定的时间为准。竣工日期:2023年3月30日,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发包人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时间。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39天(已充分考虑到前期工程及法定节假日的影响)。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关键节点工期:一期二标段一批次(1#、2#、3#、4#)……4.达到预售条件2021.9.15;5.楼栋结构封顶2021.12.31;6.中验完成时间2022.02.20……;二期二标段二批次(5#、6#、7#及相应附属用房)……4.达到预售条件2021.12.15;5.楼栋结构封顶2022.04.15;6.中验完成时间2022.05.30……以上节点,预售节点、楼栋结构封顶、中间结构验收及综合验收备案(特指节点四、五、六、十三),为不可突破的节点。如中标单位按时完成首开预售节点,每个标段各奖励30万元(该费用在清单中单列项),如未完成,我司将全数扣除该部分奖励费用,且我司有权将按照如下条款进行处罚,预售节点、楼栋结构封顶、中间结构验收及综合验收备案节点每延误一天,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支付10万元/天的误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并承担因此造成本项目展示或销售推迟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所有损失。外架及人货梯拆除须经甲方项目部同意,私自拆除按单栋楼10万元予以处罚;拆架时间节点后三个月为免费使用时间,如甲方仍需求延长人货梯或外架拆除时间,相关费用在本次报价中体现,按单月计。工程整体竣工后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30天内,付款至本工程结算额97%,另3%为保修款(承包人需在支付结算款时提供包含保修款在内的工程结算额等额发票)。本工程竣工后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实际工程数量进行结算。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30天内进行核实(不含与双方核对时间)。承包人知悉并理解发包人须对承包人所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复审,发包人须最终审定结算报告后方能支付结算价款。承包人保证其所报送的结算资料无虚造单据、掺杂使假、价格不实等情况,若承包人编报的工程结算金额高出发包人所最终确认的其审定价的5%(含本数)时,承包人应按超报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可在合同结算价款中自行抵扣),并按照超报金额的5%向审计单位支付审计咨询费用,以补偿发包人因此而额外支出的审核等费用,同时须全额扣减由此引起的多算数额,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冻结合同价款的支付。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甲方的,乙方应负责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甲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发包人预留工程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根据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开始之日起,待保修期期满后(如果在此之前发包人或物业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质量缺陷的话,则保修期则理解为没有持续,承包人不得以保修期已满而拒绝维修),双方办理保修金结算手续。如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不满意,则发包人可以推迟保修金的支付日期,直至承包人对工程进行修补至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在办理保修金退还之前,必须办理经过发包人以及物业使用单位联合进行的质量验收,并形成书面资料已证明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根据合同按时支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应按同期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需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该协议与上述协议关于计划竣工日期、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的约定基本一致。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工程保修款金额(不计利息):合同结算金额3%,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首批业主集中交付入住之日起计算。保修期10起算满两年,乙方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甲乙双方针对保修款进行阶段性结算,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修款余额70%(扣除两年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支付给乙方,剩余30%保修款余额待防水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保修款结算前乙方的质量情况和维修情况需物业公司、甲方签字认可。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甲方非因正常原因未按规定返还保修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存款利息。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慈溪中横线北侧-B地块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二期二标段)合同补充协议(暂转固)》,协议约定:原合同金额暂转固后固定总价金额为不含税总价97344817.43元,含税金额=暂转固后不含税总价×(1+9%),并对暂转固审核进行说明,对计入本次暂转固、未计入本次暂转固、结算按实调整部分进行约定涉案二期二标段工程于2024年9月25日竣工验收。涉案中横线北侧-B地块新建项目二期于2024年12月17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签订《约谈记录》,约定,本项目已进入验收阶段,项目建造过程中产生几项分歧,经多次讨论后,最终双方沟通后达成一致共识,具体如下:一、未解决联系单(其中):1.预售节点压缩工期补偿(73天压缩到57天)金额131万元;2.人货梯租赁延期费用,金额153万元;3.增加一个施工许可证费用,金额136万元;4.公园二次进场,金额:20万元,合计440万元,上述联系单经最后沟通,双方一致确认总金额为410万元……三、乙方提出材料账期到期,已无力支付下游的款项(包含民工工资),现提出在竣备前提升合同支付比例,相关的资金需求(包括材料及民工工资)最低为1450万……六以上甲方付款前都需由乙方根据现行的税率规定提前开具足额可抵扣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如乙方提供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或提供发票迟延的,甲方有权推迟付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涉案合同的效力;2.涉案工程价款的认定。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该院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涉案一期二标段结算金额总计100004673.68元,二期二标段结算金额总计103641696.82元,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约谈记录涉及的4100000元,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部流程尚未结束,同时,应扣除一期二标段奖励75000元、二次结构调差101027.43元。该院认为,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约谈记录》,确认未解决联系单金额为4100000元,该联系单经双方盖章,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约谈记录》尚需走内部流程为由认为上述金额存在争议,理由不足,上述款项,应计入工程造价。对于争议的一期二标段奖励75000元,涉案合同约定一期二标段一批次(1#、2#、3#、4#)按时完成首开预售节点,奖励30万元,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确认未要求1#楼首开,该院结合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按比例折合计算,一期二标段奖励为225000元。对于争议的二次结构调差金额,协议约定涉及主体结构阶段的钢筋、混凝土调差,二次结构与主体结构属于不同的施工范围,对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二次结构金额调差的意见,该院不予采纳。综上,涉案一期二标段工程造价为99704673.68元及首开奖励225000元、二期二标段工程造价为103641696.82元。涉案合同约定质保金为结算金额3%,质保金支付期限均未届满,扣除质保金后,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为:一期二标段96713533.47元,二期二标段100532445.92元,扣除一期二标段已付款83605042.6元及水电费380822.85元、二期二标段已付款89338209.41元及水电费380822.84元后,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分别支付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期二标段工程款12727668.02元、二期二标段工程款10813413.67元,合计23541081.69元。根据合同约定,该院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但对一期二标段首开奖励225000元,不计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541081.69元及首开奖励225000元,并支付以23766081.69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2727668.02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涉案慈溪中横线北侧-B地块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一期二标段)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0813413.67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涉案慈溪中横线北侧-B地块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二期二标段)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887元,由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410元、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47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法院。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由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5000元直接支付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于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土建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二审中,双方对于除二次结构材料调差及暂转固违约金以外的结算金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对主体结构阶段的钢筋、商品砼等材料进行调差,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圈梁、构造柱属于二次结构,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范围,故原审对于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二次结构调差金额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暂转固违约金,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原合同金额暂转固后固定总价达成一致,并对暂转固审核进行说明,对计入本次暂转固、未计入本次暂转固、结算按实调整部分进行了约定。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补充协议签订时未主张暂转固违约金,其向原审法院提出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暂转固违约金,并在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中扣除,但未提起反诉,原审对此未予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8元,由上诉人慈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