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7712号
原告: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10号18幢9楼A-D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迎新信息技术(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亿利达大厦1幢1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迎新信息技术(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
审理中,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阿法迪智能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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