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浙江中瑞厨具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1执异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邮电路23号9层。
负责人:陶永平。
被执行人:浙江中瑞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康恩贝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康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海普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康恩贝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鑫,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永康市中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下街村。
法定代表人:程康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程康永,男,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程康雄,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应晓爱,女,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振兴路508号C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宋建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熙军,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瑞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厨具”)、浙江海普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厨具”)、永康市中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工贸”)、程康永、***、程康雄、应晓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19)浙0781执90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三人鸿业公司称,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就其与中瑞厨具、海普厨具、中瑞工贸、程康永、***、程康雄、应晓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浙0781执901号。2021年7月27日,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与第三人鸿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鸿业公司受让本案债权并通知本案所有被执行人。现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变更为鸿业公司。
第三人鸿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债权转让通知书七份、债权转让确认函一份。
申请执行人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及被执行人中瑞厨具、海普厨具、中瑞工贸、程康永、***、程康雄、应晓爱未提出书面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浙0781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浙江中瑞厨具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兰字1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浙江中瑞厨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300000元、利息573369.27元(暂算至2018年12月7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律师费180320元,被告浙江中瑞厨具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3月5日前付清;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对被告浙江中瑞厨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江南三建大道南侧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兰房权证兰字第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0XXXX号;土地使用证号:兰国用2011第102-428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183号】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二项给付内容在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7451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对被告浙江中瑞厨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模具44副【动产抵押登记书:兰工商抵登字(2018)第20号】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二项给付内容在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19096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浙江海普厨具有限公司、永康市中瑞工贸有限公司、程康永、***、程康雄、应晓爱对上述第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受理费146034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中瑞厨具有限公司、浙江海普厨具有限公司、永康市中瑞工贸有限公司、程康永、***、程康雄、应晓爱负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浙0781执901号。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经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浙0781执异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2019)浙0781执90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2021年7月27日,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依法享有对借款人中瑞厨具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9300000元的标的债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淘宝网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处置上述标的债权。竞价于2021年7月27日结束,鸿业公司参加竞价并竞买成功。2021年8月5日,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各被执行人,各被执行人签字确认。同日,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其将对中瑞厨具、海普厨具、中瑞工贸、程康永、***、程康雄、应晓爱享有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益全部依法转让给鸿业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长城资产浙江分公司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将债权转让相关事宜通知各被执行人,并出具了书面确认函。因此,鸿业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9)浙0781执90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市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为(2019)浙0781执90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金霞
人民陪审员何寄芸
人民陪审员胡素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