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3民初10622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38号中欣国际14楼1401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莲路397号紫铭大厦1栋1528房。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起诉被告湖南华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华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