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3民初7197号
申请人: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路3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7758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86号1号楼3单元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1686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鲁0203财保855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青岛康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室××室房屋。现案外人***就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房屋的查封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作出(2023)鲁0203执异1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案外人***申请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当解除对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房屋的查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户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