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270号
原告: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路3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775809。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蓥,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8128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8128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丕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