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与青岛帝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10447号
原告: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路39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帝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镇经贸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帝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对本诉请求和反诉请求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00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来
审判员牟林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