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与青岛乾宝雅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与青岛乾宝雅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3481号
原告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路3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0647758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乾宝雅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路53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790546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乾宝雅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青岛乾宝雅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但该被告已人去楼空、无人接收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果。在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该被告确切地址的情况下,本院告知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以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来本院领取相关诉讼文书,需要原告预交公告费,但原告不同意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青岛乾宝雅泰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向其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已经停止经营,无人接受相关应诉材料,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原告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公告费,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660元,全额退还原告青岛东泰装饰有限公司。
审判员魏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