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83民初1774号
原告:信宜市妇幼保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住所信宜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冬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远思,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琳,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昌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4T),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信宜市妇幼保健院与被告广东昌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信宜市妇幼保健院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宜市妇幼保健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妇幼保健院负担。
审 判 员 肖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蕤虹
书 记 员 许晓敏